養老地產不能納入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范圍 |
12月23日電最新一期《學習時報》刊發民政部部長李立國答該報記者問。李立國表示,按照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機構的定義,不能將養老地產納入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和管理的范圍。 近年來,由於老年人養老服務的巨大需求和養老市場的廣闊前景,一些企業、組織和個人投資老年公寓、老年住宅等養老地產的建設。 關於養老機構與養老地產有什麼不同,李立國說,養老地產與養老機構在形態、管理和服務上有諸多不同,實行不同的管理主體和管理方式,主要應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養老地產的房屋基本上都是居傢式的,結構與一般居民住房一樣,分為大、中、小等不同戶型,房屋建築設計、設施設備、服務內容等與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準有區別。 二是養老地產的房屋居住對象包括老年人但是不僅限於老年人,其他傢庭成員或者親屬也可以24小時與老年人共同居住和生活。 三是養老地產基本上都是實行老年人自我服務或者傢庭成員提供服務,沒有專職的隊伍為其提供專業化服務。 四是養老地產基本上每個房屋都有產權,是帶產權出售給老年人及其他傢庭成員或者親屬的。即使沒有出售產權,但是實行以租代售、出租長期使用權等形式,一次性收取老年人長期直至相當於住房50年至70年產權的租金,也屬於養老地產。 李立國指出,按照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機構的定義,不能將養老地產納入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和管理的范圍。 李立國強調,做好養老地產與養老機構的甄別工作是必要的。這樣,既有利於加強養老機構的建設和監管工作,又有利於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領域,保護其參與社會養老服務業發展的積極性。 |
2014年8月1日星期五
養老地產不能納入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范圍
订阅:
博文评论 (Atom)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