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30日星期六

警惕-臟品房-擾亂樓市 傾畢生積蓄買房得小心



警惕"臟品房"擾亂樓市 傾畢生積蓄買房得小心


















警惕"臟品房"擾亂樓市 傾畢生積蓄買房得小心



  “贓品房”不是商品房。有些業主原本想買商品房,可事實上卻買的是“贓品房”。

  這裡僅舉一例:筆者所居城市的一位開發商根本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就開始售房,而有的買主也沒有瞭解、查閱所要購買的房屋是否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就盲目與開發商簽訂瞭購房合同,並按合同付瞭款。這就為產生購房糾紛埋下瞭禍根。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給開發商的“售房資格證書”。取得瞭“許可證”,開發商才有資格依法對所開發的樓盤進行預售;沒有取得“許可證”,開發商預售房屋屬於非法。而業主購買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子,從某個角度看,就如同購買的是“贓品房”。

  “贓品”者,通過貪污、受賄或盜竊等非法手段得到的物品也。按照一般的法學推理,“盜竊”有罪,“窩贓”有罪,“銷贓”有罪,“購贓”亦有罪。比如有的廢品收購商為瞭貪便宜,明知有些銅器來路不正仍然收購。結果呢,盜賊被繩之以法,那些“購贓者”也沒有脫得幹系,有的被依法處以罰款,有的還跟著盜賊一道“蹲瞭局子”。為什麼在打擊盜竊犯的同時,要對“購贓者”依法進行處理呢?道理很簡單:一個巴掌拍不響――盜竊者與“購贓者”上下聯手,為盜竊風推瞭波助瞭瀾。沒有購贓者的積極參與,就不會有“盜竊市場”的興旺發達。

  當然,這裡所說的“贓品房”隻是一個比喻,與貪污、受賄或盜竊得到的“贓品”本質有差異。“贓品房”即是“傷品商”、“喪品房”――使房產開發商的品德和品牌受到“傷害”甚至“喪失”的房子。我之所以要用“贓品房”這麼一個更加“扯眼”的名詞,目的在於提醒買房的朋友要提高警惕,莫買那種“傷品房”、“喪品房”,以免上當受騙。買一套房子不是買一隻雞,也不是買一件衣服,有的要傾其終身積蓄,有的還要“負債經營”。一套房子,往往就是一傢人幸福的寄托,就是幾代人的希望所在,如果上當受騙,增加許多不必要的麻煩不說,遇到不良開發商卷款潛逃,商品房豈不要變成無休無止的“傷心房”?所以,建設部曾發出過購買新建商品房的“風險提示”,提請購房者要特別註意:“不要輕信開發商的口頭宣傳和承諾”,要“查驗房地產開發企業是否具備銷售房屋的主體資格”――特別提示購房者在“購買新建商品房時,須事先瞭解並查閱所購買的房屋是否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自己擬購買的房屋是否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所載的房屋幢號范圍內”,並要求“查驗商品房項目的建設手續”,包括房地產企業的營業執照、開發資質證書、開發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等相關資料。如果嫌查驗開發商的其他資料麻煩,查驗有無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則相對簡單。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則可以買,無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則應列入“贓品房”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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