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木斯:網絡支付中的法律問題分析 |
主持人:接下來請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阿拉木斯談一下“網絡支付中的法律問題分析”。 阿拉木斯:大傢好!今天早上音樂之聲也談到瞭網上支付安全不安全的問題。現在網上支付的普及率、影響確實非常大,我們的媒體、消費者、相關的部門確實有比較大的疑慮,網上支付到底安全不安全,現有的法律能否保護網上支付一系列的環節和各方的利益,如果出現問題損失由誰來承擔。目前出現瞭很多的第三方支付平臺,還有很多的電子商務企業自己成立網上支付服務模式,比如說支付寶等等,那麼這種網上支付服務是否合法?這個問題很突出,直接反映在我們目前比較集中的法律問題。我雖然從事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但是在今天也需要不斷學習。圍繞網上支付面對的法律問題,我做一個闡述。 第一,就網絡支付所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做一個分析介紹。 第二,參照國外網絡支付法律規定現狀, 第三,對我國關於網絡支付的主要法律規定進行梳理。 第四,對我國若幹網絡支付模式的基本法律展開分析 第五,對關於我國網絡支付法律環境提供建設性的思考和建議。 第一個問題,網絡支付所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分為三大類 第一類:是通過銀行、第三方支付平臺或者網絡交易平臺提供網絡支付服務中的法律問題。 包括:一、第三方支付撇太或者網絡交易平臺提供網絡支付服務的法律地位和主題資格問題 二、第三方支付平臺或者網絡交易平臺提供網絡支付服務的行為規范和權利義務。 三、第三方支付平臺或者網絡交易平臺提供網絡支付服務的法律責任 四、第三方支付平臺或者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問落支付服務於相關的法律關系。 對於銀行支付法律中的,各國都有規定,銀行的法律地位,銀行與用戶之間開展網絡支付服務之前也應該有一些相關的約束,規范的角度和層面還是比較多的,涉及的一些特殊問題主要包括機器系統的故障,電子信息的錯誤,以及未授權的支付命令,而涉及第三方的支付平臺和交易雙方的支付平臺是目前突出的法律問題。 國內支付寶的協議中也比較明確,是由浙江支付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網絡支付服務,包括擔保服務和中介服務,這是支付寶從定位上避免自己說自己是一個金融服務可能帶來的風險。如何看待第三方支付平臺和網絡交易平臺提供網絡交易的法律性質,我們認為從各個銀行法來看,如果提供結算業務和存貸款業務來確定銀行的標準,商業銀行法標準,商業銀行根據本法和公司法辦理結算業務的企業法人,這是我們國傢商業銀行法對銀行的基本定義,銀行的存貸款業務是銀行的獨立業務,第三方支付存在瞭吸引存貸款的業務,但這不是獨立的業務,最後還是要通過銀行來完成的,隻是附屬於銀行結算來產生的,隻是代替銀行發售信用卡的行為,第三方支付人並不代表銀行,不應該對它加以規范,從它成立的條件,技術安全的保障,風險的防范措施,和用戶權利義務的劃分,法律義務的承擔,我們認為還是有必要規范的,從目前的第三方交易平臺和網絡交易平臺的法律地位,應該說不能成為法律的行為,並不等於不需要規范的必要。 總之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支付已經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電子支付業務存在很強的業務性,有的銀行已經有很多的網絡公司出現,銀行也在一定程度上鼓勵這樣一些公司的發展。國傢也正在積極考慮第三方支付平臺,我們看到它積極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到它存在的一些風險,這些風險一旦發生作用,情況也將是非常嚴重的。 第二類:電子貨幣的法律問題。目前我們國內電子貨幣存在很多的法律地位,包括電子貨幣的范圍,電子貨幣的監管與規范與電子貨幣的安全性問題。 第三類:網絡是安全的法律問題。一、虛假支付網站的問題剛才趙博士也說瞭網上釣魚的問題也是法律問題,包括一些非法的網站盜取用戶資金的行為,這種行為影響是非常惡劣的,但是從電子簽名的角度講,如果作為電子簽名前提的有效工具,可以避免這種行為。 二、第二個方面也是比較大的方面,就是網絡支付證據認定的問題。剛才尹處長也說瞭電子簽名的案例,利用手機原信息認可瞭她的法律效力,但是堪憂的說,法官說一方面數據電文可以認定為證據,但是還存在其它證據的問題,這說明還沒有認可獨立的法律地位,這需要法律、司法環境的進一步完善。 網絡環境中的數據電文能否被認定為有效力,需要幾個方面的認定,一個是數據電文被認定為其中的證據,第二,數據電文事先必須得到用戶的同意,第三,《電子簽名法》規定電子簽名有一定的適用范圍,涉及到不動產、人身、婚姻方面也不完全適用。如果存儲的數據電文不能丟失,如果丟失還可以恢復的才可以被認可。在保存數字電文的時候同時也要同時把數字電文生成的時間同時記錄下來。電子簽名需要身份認證,在傳統過程中,需要通過安全可靠的辦法進行傳輸,這是法律所要求的。這方面有很多的具體的法律問題,就是網上支付具體認證的法律問題,我們結合具體的應用領域還有很多的細節需要註意,否則數據電文能不能作為證據會稱為相當棘手的問題。 三、電子認證的法律問題。這在網絡認證比較突出的,在我們國傢,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中明確,本法所十月的電子認證服務是能夠提供的公眾服務。判斷這個問題的時候,它那種行為是不是屬於公眾服務活動。它是在客戶范圍中的,這需要他和客戶有一個明確的協議約定,如果同意這種行為,那麼還是存在的,如果不同意這種行為,需要有一份電子認證。 四、網絡支付責任承擔的問題。如果發生黑客襲擊,系統故障,這時候是商戶自己倒黴還是銀行承擔損失呢?在美國明確瞭安全程序的標準規定,如果做到瞭安全程序的標準,就可以免予部分責任,比如說網絡提供者可以承擔什麼義樣的義務。 第二個問題是國外網絡支付法律規定現狀。 我這裡羅列瞭一下,美國的情況、歐盟的情況、澳大利亞等國傢的情況。美國出臺相關法律政策比較早,規定也比較嚴。 第三個問題,關於我網絡支付的主要法律規定。 第一,網絡支付相關規定,包括《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電子支付指引》等等。 第二,銀行卡相關規定:比如說《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等等。 第三,相關《電子簽名法》與相關規定。 第四個問題,若幹網絡支付模式的基本法律分析。現在主要面臨的是7大問題,包括法律地位問題、與各方的法律關系問題、法律責任問題,交易保護問題,消費者保護問題等。 第五,關於我國網絡支付法律環境建設的思考。目前的法律空白和需要修改的法律還有很多,需要我們有建設性的思考。 現在這些問題很多,但也同時也意味著這個行業發展很快,電子商務和網上支付的關系問題非常值得我探討,如果說電子商務是信息流、資金流、物流三種結合的方式,網上支付可以認為是資金流的信息化,這樣三流合為二肯定會優化資源配置。我們認為這方面應該得到多方面的重視,即使現在得到瞭很多的重視也是不夠的,以前認為電子商務隻是網上營銷的手段,現在發現它已經演變成全新的工具,以前我們認為電子政務的時候,隻是認為網上辦公,或者網上辦公自動化,現在變成行政管理體系和行政思維的工具,這一點互聯網所帶來的影響,隨著時間的推移所爆發出來的影響力,無論怎麼高估也不為過,從這一點來講我們要正面去關註它。謝謝大傢! |
2014年8月19日星期二
阿拉木斯-網絡支付中的法律問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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