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0日星期三

深圳灣畔糾紛追蹤-停車場變花園 開發商沒錯-



深圳灣畔糾紛追蹤:停車場變花園 開發商沒錯?


















深圳灣畔糾紛追蹤:停車場變花園 開發商沒錯?







  原以為鐵證如山官司贏定瞭,沒想到還是輸瞭。1月20日深圳灣畔業主何小姐拿著判決書嘆氣道。深圳灣畔花園開發商擅自把地面停車場改為花園,業主起訴開發商一案一審業主最終敗下陣。不過何小姐現已正式上訴,並有可能起訴原規劃局,要求撤銷原來核發的《建築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法院何小姐買的是現樓,簽約時已知更改規劃

  

  1月21日,記者拿到何小姐的判決書傳真件,裡面詳細寫明瞭雙方的爭辯過程,其中焦點是:一、售樓書上原來的綠化帶是市政設施,並不在樓盤紅線范圍內,二、地面停車場已經被更改為綠地。最終法院經過調查認為,前者因為沒有開發商關於綠化帶系小區紅線范圍之內的承諾,且法院認為合同中的附表6有小區的總平面圖,可以體現小區規劃佈局,小區紅線可在圖上得到明晰。

  

  至於開發商把地面停車場更改為綠地,何小姐提供瞭原規劃局復函認定開發商未申請規劃變更,屬於擅自行為(詳見2009年12月24日的小區北花園原是停車場?),法院對該復函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不過開發商認為,對於車位變更問題沒有違反雙方的約定,原告在簽署購房合同前已經知曉車位變更的事實。法院也認定,原被告在雙方簽訂合同時即已變更為綠地,即原告在知悉上述小區佈局、地塊變更功能的情況下,仍然選擇向被告購買房屋,並通過合同條款約定:買方所購房產為現樓,具體情況以實際交接時的現狀為準。由此可知原被告雙方是以簽約時的現狀達成協議,並據此交付房屋及附屬公共設施,並未違約。

  

  業主有購買樓花的業主,可否追究開發商違約?

  

  一審判決敗訴,讓何小姐比較意外,甚至要用冷水洗臉以作鎮靜。法院說我簽合同時應該知曉開發商已把地面停車場變更為綠地,我怎麼知道它是變更瞭,當時看到就是綠地,法院的說法讓我不能接受。何小姐表示,當她拿到判決書時,已心灰意冷,不過其他4位已起訴開發商未開庭的業主支持讓她重拾上訴的信心。

  

  我們對此次判決有異議。法院說因為收樓時已經是現房,何小姐應該知道更改規劃的事實。但問題是,我們其他4個業主中有2個買的時候是樓花,並不是現樓,那可不可以說開發商並未按照合同規劃圖約定交樓,屬於違約?其中一位業主陳先生說。據他介紹,為瞭支持何小姐繼續打下去,3000多元上訴費5個業主已經平分。

  

  開發商

  

  此官司有代表性,一旦敗訴影響較大


  

  對於判決結果,開發商物業管理處相關負責人表示法院判決有理,畢竟案例已經上升到社會問題。深圳灣畔共1000多戶,400多個車位當時是足夠的,當私傢車增長太快才凸顯車位不足問題,這個問題當年開發的樓盤很多都有,一旦這個官司敗訴影響肯定很大。他說,他們原本對於一審信心較足,至於何小姐上訴一事,他表示會讓律師跟進。

  

  律師

  

  合同附加以實際交接時的現狀為準


  

  廣東中圳律師事務所劉子孺認為,像在本案的購房合同附件中,雙方約定瞭具體情況以實際交接時的現狀為準。當然對於本案來說,更改規劃不能說變就變,需要向相關部門申請。但至於一些結構、裝修等問題,雙方是可以通過合同來約定。一旦出現這樣的條款,意味著開發商有逃避質量、裝修等嫌疑,所以在交房時最好請專業人士進行確認,以免出現問題後難以向開發商追討說法。

  

  後續

  

  若二審再敗訴,會考慮起訴原規劃局


  

  在一審判決書結尾有這樣一段描述:被告未經審批、擅自改變小區規劃的行為,顯然違反瞭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包括原告在內的小區業主可就此循法律途徑解決,以維護涉案小區業主的最大利益。這其實就是說法院也認定瞭開發商有擅自修改規劃的行為,如果二審仍然敗訴,我會考慮請律師起訴原規劃局,要求撤銷原來核發的《建築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這樣開發商就是沒有按照規劃交房,屬於延遲交房,根據約定可要求每日總價萬分之五的賠償。何小姐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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