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4日星期四

質疑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

質疑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

質疑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


新聞回放

  2001北京市旅遊行業協會飯店分會與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就市旅遊行業協會飯店分會會員單位使用國際、國內背景音樂、支付著作權使用費一事達成協議。為期3年的協議已經到期,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北京辦事處態度強硬地表示,今後對飯店播放背景音樂的收費將嚴格執行每床位每月1.75元的標準。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簡稱音著協),是什麼機構?我們頻頻見他們以音樂著作權侵權名義起訴各傢單位。對此大傢都有相當多的疑問,本文僅就音著協向飯店收費的依據,收費後他們如何使用展開討論。

音著協是什麼機構?
根據其網站公開資料:“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成立於1992年12月17日,是由國傢版權局和中國音樂傢協會共同發起成立的目前中國大陸唯一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專門維護作曲者、作詞者和其他音樂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非營利性機構。”

根據《著作權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設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監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我們可以看出:“音著協是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他的職責是是專門維護作曲者、作詞者和其他音樂著作權人合法權益。”這是有法律上規定的,並不容懷疑。

質疑一:音著協憑什麼向飯店收費,憑什麼起訴別人?
根據《著作權法》第八條規定:“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並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

音著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主張權利,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直接起訴。他的這些權利來自法律的規定。其主張相關權利的源頭來自著作權人的授權,其行使這些權利的前提條件是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

也就是說盡管有法律的規定,但是音著協並不當然可以直接起訴音樂著作權侵權人,不可以直接向音樂著作使用人收取使用費用。其是否有權起訴別人、是否有權收取使用費,唯一判斷的依據是音著協是否已經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

質疑二:音著協收費的合理及合法性?
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音樂作品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這是法律規定的,飯店播放背景音樂當然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使用費。音著協自行制訂瞭收費標準,按床位向飯店收取使用費,對於其合法和合理性下面展開分析:
(一)合法性
飯店播放音樂作品有很多,從普通聽眾的角度可以隨意分為有國外的、國內的,古典的、現代的,那麼本文從闡述問題的角度分為:有合法授權的,無合法授權的(包括取消授權、授權過期、授權不全、授權無效和不需要授權的(作品已經過瞭法律保護期))兩種。那麼音著協對播放任何音樂都收取使用費是不是合法呢?當然不是。

我們註意到音著協會員不包括表演者,即其沒有權利為表演者主張相應的權利,所以本文闡述相關問題,其中並不包含表演者及其應當享有的相應著作權權利。

1、有合法授權的
如果音著協已經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當然可以代表著作權人起訴,向使用人收取使用費用。

我們檢索音著協的網站可以註意到,音著協的授權模式一般是與著作權人簽定著作權合同,以信托的方式取得相應的管理權。我們沒有見到相關合同樣本,不知道該合同是否有法律瑕疵,授權是否完善,我們應當充分相信音著協的法律水準,默認授權方式是完善的。但是如果涉及到訴訟,我們應當仔細審查該合同,這可以決定音著協是否有權起訴的關鍵。

另外,著作權包含很多的權利,但是我們註意到音著協隻管理三項權利:公開表演權、廣播權和錄制發行權,除此,他們也沒有權利起訴、收費。

面對音著協的起訴或收費要求,對於有授權的作品,我們仍然可以要求其出示授權書,從這幾個方面去審查:1、是否確實是作者或者有權授權的人授權(這個問題涉及面很廣,需要專業人士審查),2、授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3、授權是否仍然在有效期間內,4、被訴侵權是否在音著協的管理范圍之內。

2、無合法授權的
(1)已經過保護期的作品,無合法授權
音樂作品數量有千萬之多,時間上由古代到現在,地域上包括世界上所有的國傢。而音樂作品的法律保護是受地域和時間限制的。地域的問題比較復雜,在本文隻討論國內(不含臺灣、香港、澳門)的事情,在時間上,法律對音樂作品的保護一般是作者平生加去世後50年,過瞭這個時間就進入公有領域,幾乎可以任意使用。僅就我國大陸范圍而言,作者已經去世五十年以上的作品音著協沒有合法的授權。

(2)作者沒有加入音著協的,無合法授權
我們看到音著協的宣傳,他們有2500多名會員,管理的作品超過1400萬首(這個數字與我們從網絡上檢索到的其他數據相差巨大)。盡管會員很多,管理的作品很多,但是仍然不可能窮盡,還是有的作品著作權人沒有加入協會,有很多作品音著協沒有管理權。沒有入會的作者的作品音著協沒有合法授權。

(3)著作權人取消授權的,無合法授權
我們還看到音著協一個非常有意思的說法:“……即使是退出協會的音樂著作權人,為瞭集體管理的目的,在法律允許不經許可而使用音樂作品的情況下,協會也會為其收取作品使用費並向其分配。”沒有瞭著作權人的授權,你憑什麼收取作品的使用費?作者不是笑話音著協法律常識的缺失,是想說明一個問題,即使曾經是會員,也有中途退出去的,那麼已經退出音著協的作者的作品音著協沒有合法的授權。

沒有合法授權的,音著協沒有權利收取使用費,也沒有權利起訴他人音樂著作權侵權。如果收取費用或起訴就是不合法的,飯店或其他單位完全可以拒絕支付使用費,完全可以要求法院駁回音著協起訴。

(二)合理性
音著協自行制定標準,在其制定的《使用音樂作品進行表演著作權許可使用費標準》中:“……飯店、賓館等旅遊場所每床位每月收費1.75元。餐廳、酒吧、咖啡廳等餐飲娛樂場所營業面積不足40平方米的,每天每平方米收費0.025元,超過40平方米的部分為0.02元。一場大型演唱會的收費標準是總票房收入的2.5%。……”請問音著協制定標準的依據是什麼?

1、打包收錢的合理性
我們註意到飯店播放背景音樂,大部分是外國經典名曲和我國古典名曲,而且幾乎是重復很少的曲子。外國經典名曲有的過瞭保護期,有的不受中國法律保護,即使受中國法律保護,音著協需要嚴格的委托手續,才有管理的權利。我國古典名曲,也已經不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說飯店使用的那些背景音樂幾乎可以完全免費使用,或者經過法律上的甄別,完全可以做到合法地免費使用。音著協,你將這些作品打在包裡一起收錢合理嗎?

2、費用標準的合理性
音著協,即使這些音樂你已經合法取得授權,你憑什麼收那麼多的錢?一傢飯店有500個床鋪,一年就得給你1萬塊的使用費。北京有多少傢飯店,有多少張床鋪,北京一年你可以收多少的使用費,全國一年可以收多少使用費?

其實,飯店完全可以自行找作者單獨商談使用費問題,一傢飯店單獨談成本嫌高,那麼旅遊行業協會飯店分會統一找作者談。一首歌一年光飯店就給十萬的使用費,在這國內目前是天價瞭,按這個價格,即使受保護的有幾十首歌也就是幾百萬的使用費,也就相當於你音著協單獨在北京收取的使用費,飯店幹嗎非要找你商談使用費?

3、訴訟的合“理性”
音著協,我再問你一個問題,你態度那麼強硬,如果飯店斷然拒絕呢?你唯一的途徑隻有起訴。起訴你首先要提交證據,證明飯店使用瞭你管理的作品,這並不是特別容易。我國目前著作權侵權賠償標準很低,你獲得的賠償會有多少呢?你一傢一傢去起訴,你有那麼多的精力嗎?

質疑三:音著協如何分配收到的許可費
音著協,我問你,你將飯店播放的所有曲目全部打包按床位來收取使用費,你如何使用這些費用?你如何向作者分配這些費用?

對於那些已經過瞭保護期的、不需要支付使用費的作品,你也收瞭,這些錢你怎麼處理?歸還支付人還是準備自己黑瞭?

  音著協,你說收到的費用扣除20%用於協會的日常工作支出,其餘80%支付給作者。我們對你自己使用的20%不感興趣,該給作者的80%你怎麼給?你隻管收費,飯店到底用瞭哪個作者的作品,用瞭多少次,或者在使用中的比例是多少,你知道嗎?如果你說知道,恐怕沒有人相信,你有監控的手段嗎?如果你不知道,那麼你怎麼給作者分?是讓經常播放的經典曲目作者和那麼基本不用的象流星一樣流行的音樂作者一起吃大鍋飯嗎?如果是這樣,你不認為這違背瞭法律最根本的原則――公平原則嗎?

特別聲明
本文不是從學理上討論問題,所以闡述、分析問題不是很全面、也許還存在法律上的錯誤,請各位看官指正。

作者也不是抨擊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本身,作者非常贊同這種制度。隻是對於音著協的做法本人非常不贊同,他們本來是民間性質的機構,作為專職維護著作權權利的機構,其所有的權限都在法律限定的范圍之內,他們唯一可以使用的武器隻有法律規定,所以其一切行事規則都得符合法律規定,不能給別人法律上的口舌。那種行政機關的大爺派頭又那裡是這樣的機構可以消受的。

醒悟吧,音著協。

王瑜,010-51662214,電子郵件:68498888@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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