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鐵施工商鋪開發商提前解約 業主告開發商 |
| 開發商建商鋪後將商鋪賣給小業主,再以返租的方式經營。這種商鋪營銷手法在早幾年的深圳十分流行,對商鋪投資者也很有誘惑力。羅湖區溫*廣場的商鋪即是其中之一。日前,由於東門正在修地鐵,影響商鋪出租,開發商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價格支付租金給業主,決定提前解除合同,遭到業主的反對,要求開發商繼續履行合同,並按合同約定的租金償付。 5月27日,深圳市人大代表楊劍昌在羅湖區工商局接訪,溫*廣場業主遞交瞭相關材料,其中包括羅湖區法院對雙方合同糾紛的一審判決。 地鐵施工 商鋪開發商提前解約 溫*廣場於2002年前後分別與多傢小業主簽訂瞭委托代理合同,雙方約定每年租金逐年遞增。業主委托開發商向商鋪承租方代收租金和代付其他各種稅、費,開發商則負責商場的招租、宣傳、包裝和物業管理等。 記者瞭解到,2009年1月15日,開發商函告小業主,由於地鐵三號線施工,造成東門中路部分道路封閉及嚴格的道路管制,使得溫*廣場的客流量、出租率、租金水平大幅下降。開發商按照委托代理合同中的第十一條自動解除合同的條件(即政府行為的影響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提出終止合同。 業主不滿一審法院判決結果 據介紹,某業主與開發商就此合同糾紛曾在羅湖法院對簿公堂。羅湖法院一審判決認為,雙方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性質為租賃合同,原、被告之間是租賃合同關系。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已代替原告向稅務管理部門繳納瞭原告應當承擔的租賃稅費,履行瞭合同中的代繳義務,因此原告(即業主)要求被告返還帶扣租賃稅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對於開發商提出解除合同,法院認為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可以解除合同或終止合同,隻是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承擔違約的法律後果。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和賠償責任,而無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 對於此案件,楊劍昌給業主的建議是,如果不滿一審判決結果,可上訴到中院進行二審。其次,按照日前公佈的《物權法》的最新司法解釋,他建議,溫*廣場的業主可在今年十月一日後,向建設局提交申請,成立業主委員會,以業主委員會的身份與開發商對話。 Tags:元朗村屋,元朗地產,元朗樓盤,元朗租盤,元朗丁屋,元朗村屋地產,村屋,大棠村屋,錦上路村屋,錦田村屋,新界村屋,獨立屋,天水圍村屋,Village House,錦上路,別墅,丁屋,元朗別墅,租元朗村屋,村屋買賣 |
2014年11月13日星期四
深地鐵施工商鋪開發商提前解約 業主告開發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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