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協助辦證 開發商被判付違約金12萬 |
購房者和開發商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商如期交房。但由於開發商未及時提供辦理產權證的相關資料,業主住進新房後三年多仍然沒有領到產權證。日前,福州市中級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終審判決:開發商構成違約,依照約定向業主支付違約金12萬元。 2002年6月,黃先生與福州一房地產開發商訂立商品預售合同。雙方約定,開方商應在交房之日起365天內協助購房者辦理產權證。如果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導致購房者未能在約定期限內領到產權證,購房者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或者由開發商從逾期之日,每日向業主支付購房款的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訂立合同後,黃先生依照約定付清購房款41萬,開發商也如期在2003年1月交房。但由於開發商始終無法提供辦理產權證的完整材料,直到今年年初,黃先生還沒有辦到產權證。黃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履行協助辦理產權證的義務,並依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福州市中級法院認為,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開發企業應當協助業主辦理產權證,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導致業主無法辦理產權證,開發商應當向業主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最後判決,開發商在承擔協助辦證的同時,依照約定向業主支付違約金12萬元。 Tags:元朗村屋,元朗地產,元朗樓盤,元朗租盤,元朗丁屋,元朗村屋地產,村屋,大棠村屋,錦上路村屋,錦田村屋,新界村屋,獨立屋,天水圍村屋,Village House,錦上路,別墅,丁屋,元朗別墅,租元朗村屋,村屋買賣 |
2014年11月17日星期一
未協助辦證 開發商被判付違約金1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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