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4日星期一

[深圳]非住宅類下月起按評估價征稅 有兩方式

[深圳]非住宅類下月起按評估價征稅 有兩方式

[深圳]非住宅類下月起按評估價征稅 有兩方式


  從10月1日起,深圳包括工商鋪和寫字樓在內的非住宅類房產將開始按照評估價征稅。昨日,記者從市地稅局獲悉,我市存量房非住宅類房產按評估征稅政策細則已確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存量非住宅類房產交易成交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實行按計稅參考價格核定計征各項稅款。計稅參考價格可查詢

  市地稅局有關負責人稱,10月1日起,非住宅房產交易的計稅價格仍然是交易雙方簽訂的合同成交價格,但申報的成交價格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部門將按計稅參考價格進行核定征稅。我市實行最低計稅參考價格的征收方式,此次制定的計稅參考價格是確定納稅人申報的合同成交價格是否偏低的主要依據。申報的成交價格等於或高於計稅參考價格的,按申報的成交價格作為計稅價格計算征稅;申報的成交價格低於計稅參考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按計稅參考價格計算征稅。

  據瞭解,市民可憑本人身份證號碼和房地產權證號通過市規劃國土委門戶網站或市地稅局查詢交易房產計稅參考價格。

  有核實和核定征收

  兩種方式

  記者瞭解到,個人轉讓存量非住宅類房產主要涉及到土地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均分核實征收、核定征收兩種方式。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購買合同、發票等房產原值憑證,以及規定扣除項目及費用相關憑證的,按照核實征收方式計征土地增值稅。

  據介紹,個人轉讓存量非住宅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計征土地增值稅,一是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購買合同和構成房屋原值相關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的;二是未能提供支付合理費用相關憑證,不能正確計算合理費用的。

  據介紹,實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計算公式為:應納土地增值稅額 = 計稅價格×核定征收率。我市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標準:商鋪、寫字樓、酒店為10%,其他非住宅類房產為5%。

  關於個人轉讓存量非住宅所要繳納的個稅,市地稅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能夠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產購買合同、房地產原值憑證,以及合理費用相關憑證的,按照核實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應納個人所得稅 = (計稅價格-房地產原值 - 轉讓過程繳納的稅金-合理費用)×20%。如果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則應納個人所得稅 = 計稅價格×征收率,其中非住宅類房產1.5%,拍賣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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