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出臺前的六個忠告 |
| 假如《辦法》要求第三方支付廠商為存放在虛擬賬戶中的資金支付利息等收益,第三方支付廠商就具備瞭吸收存款的功能 5月的來臨,有關《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出臺的消息又帶來瞭諸多傳言。一些傳言甚至聲稱《辦法》將在6月頒佈。在第三屆中國電子支付論壇召開之際,本刊采訪瞭中科院金融科技研究中心主任潘辛平教授,就《辦法》修改稿中可能出現的一些焦點問題,潘辛平表達瞭自己的意見。 清晰立法用意 目前,《辦法》可能涉及到包括人民銀行清算部門、銀聯、銀行、第三方支付廠商等職能、業務各有不同的機構。潘辛平認為,這些機構的性質並不一樣,如果在《辦法》中統一管理,將需要進行不同的定義。包括人民銀行清算中心、商業銀行、銀行卡組織等機構的原有業務都已經有現成的監管辦法,而對於第三方支付廠商來說,他們有很多新的業務和模式,才是真正需要新辦法監管的。第三方支付組織還將有很多業務是不可能涉及到的,與商業銀行、銀聯等都不相同,如不區別對待,這將大大增加《辦法》的制定難度。而如果把它們放到一起管理,將可能人為抬高第三方支付廠商獲得牌照的門檻。 目前,第三方支付廠商的規模普遍較小,據潘辛平的調研結果顯示,國內主要的第三方支付廠商年總收益不過4億元,由20多傢公司分享。如果門檻過高,使得這些企業無法進入,第三方支付廠商的創新動力就會受到打壓,這就將失去為這些第三方支付廠商發放牌照的意義。 對此,潘辛平認為,可以分業務、分機構進行監管。一些老的機構、老的業務都已經有較成熟的管理辦法,對可能發生的風險也較為清楚;而新機構、新業務可能存在的風險則可以用靈活的辦法來管理,既保證風險控制,又能給予這些創新企業以法律地位。 創業資金靈活性 盡管國內的第三方支付廠商從2005年開始獲得瞭長足的發展,但大傢都清楚:目前這些第三方支付機構鮮有贏利者,市場還在培育期,多傢廠商的支付產品為改變產品同質化的狀況,正努力開拓、尋找新的業務空間。 在這種環境下,第三方支付廠商們急切地需要獲得創業資金的支持。潘辛平認為,創業企業的特性決定瞭其獲得資金的來源是多渠道的,如果對第三方支付廠商的股東方作出的限制過多,將可能使得第三方支付廠商們為瞭使自己的股東結構滿足《辦法》的要求而不得不調整股權結構,這將給還處於創業期的第三方支付廠商們帶來很大的壓力。“將要出臺的《辦法》應該更多地關註企業團隊的能力,而對股東的行業背景要求低一些,這樣會有利於第三方支付廠商的發展。” 目前,國內的第三方支付廠商主要脫胎於IT企業,IT企業的特點是企業的主要價值集中於人才和企業品牌,其固定資產一般較少,並且貶值較快。潘辛平認為,如果《辦法》對第三方支付廠商的凈資產比例要求較高,也會帶來第三方支付廠商的運營難度,“這還會使得企業為增加凈資產投入而減少對軟件開發等提高服務創新的能力。” 客戶是否需要交保證金 在信用交易中,信用擔保方為保證交易安全,會要求交易雙方交納一定的保證金,比如人民銀行清算中心會收取商業銀行的保證金,而商業銀行的交易量將遠遠大於保證金的數額。 目前國內的第三方支付企業還沒有從事信用交易的例子,客戶在交易時,都是足額支付。潘辛平認為,目前國內的第三方支付企業並不需要收取客戶的保證金。客戶在交易時,需要在其支付賬戶中存入一定數額的現金,這些現金應該是交易準備金,是需要足額支付的。而第三方支付企業目前也沒有能力保證信用交易的進行,不存在收取保證金的問題。 資金監管要有良策 類似支付寶、財付通以及其他有虛擬賬戶功能的第三方支付企業,都可能存在資金滯留的問題。對於用戶而言,資金是存放在不同的虛擬賬戶中的。但對銀行而言,這些資金則都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廠商的賬戶中,並沒有分開,銀行並不知道這些資金來自哪裡、應該到哪裡去。網上交易頻繁,交易記錄是由第三方支付廠商掌握的,第三方支付廠商並沒有責任把這些交易記錄提供給銀行。銀行沒有能力對大量的交易記錄一一查詢比對,也無法約束這些資金的流動行為。假如第三方支付廠商把這些資金轉到其他賬戶,並進行風險較高的投資活動以牟取暴利時,就可能帶來很高的風險,這就引發瞭用戶對自己存放在虛擬賬戶中的資金安全性的擔心。 潘辛平認為,對這些有虛擬賬戶的第三方支付企業一定要有好的管理辦法,如果僅憑第三方支付廠商自身的信用,規定其必須把客戶資金和廠商自有資金分賬戶存放,顯然會造成很高的監管風險。目前來說,包括指定銀行存放等辦法並不可靠,在證券業就曾經發生過多起證券公司挪用股民存放在證券公司賬上的資金的案例。經過改革,現在證券業的資金管理已經較為科學,規定瞭存管銀行的監管義務和監管收益等,《辦法》也可以參照作出一些合理的管理規定,保證這些資金的安全。 該不該發利息 第三方支付廠商越來越多地鼓勵用戶使用虛擬賬戶功能,這一方面為提高用戶忠誠度,另一方面,則是對用戶滯留資金的期望。但幾乎所有開通瞭虛擬賬戶功能的第三方支付廠商都面臨的問題是:當虛擬賬戶購物有優惠時,用戶會臨時往賬戶中轉入用於購物的資金,購物完成後,該賬戶又成瞭空賬戶,目前虛擬賬戶對提高用戶忠誠度的作用有限。 類似支付寶這樣為保護買傢權益而設置的具有資金滯留功能的虛擬賬戶,用戶支付的資金會有一定的滯壓周期,因此產生的收益究竟由誰獲得,對監管來說是一個存在爭議的問題。 顯而易見的是,假如《辦法》要求第三方支付廠商為存放在虛擬賬戶中的資金支付利息等收益,將會大大激活這些賬戶。此時,用戶將不會在意把錢存放在銀行還是虛擬賬戶中。但這也帶來瞭新的問題:這意味著第三方支付廠商具備瞭吸收存款的功能。 潘辛平認為,這將使得第三方支付廠商成為類似原來郵政儲蓄這樣的金融機構,而不僅僅是支付清算機構。 可以想象,假如第三方支付廠商有足夠的動力去發展虛擬賬戶,吸納用戶的資金,那麼,與其為商戶做支付平臺收取那點可憐的交易傭金,還要承擔諸多風險,還不如直接變身成網上銀行,吸納儲戶的資金,再通過協議存款等方式吃利差來得方便。 潘辛平認為,要求第三方支付廠商為虛擬賬戶中的資金發放利息收益,可能會因為用戶資金大量湧入虛擬賬戶而帶來新的風險。而且,一旦第三方支付為客戶資金支付利息,就可能需要銀監會的監管瞭。 分清業務種類 潘辛平告訴本刊,人民銀行清算中心是基礎的金融平臺,是國內各商業銀行之間的支付結算通道。假如《辦法》不能對各機構的業務種類、業務層級作出區分,就有可能發生一些變化,許多本不該第三方支付廠商做的業務,但結果是他們能做瞭。“比如說某個第三方支付機構變成瞭一個支付清算組織,負責為一些銀行之間的支付結算提供服務。這樣,這些流量就不再通過人民銀行清算中心,人民銀行清算中心的資金監管作用就會打折扣。” 在潘辛平看來,國內一些小型銀行已經在通過第三方支付廠商來完成結算功能,第三方支付廠商具備的靈活性,願意以更低的價格為銀行之間的清算提供服務,假如大傢的業務是平等的,第三方支付廠商將迅速搶食銀行間結算這一利潤豐厚的大餅。這樣一來,將來的支付清算格局將變成什麼樣還很難說。 |
2014年9月16日星期二
《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出臺前的六個忠告_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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