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5日星期三

深圳一業主遇怪事-買房卻不能住 隻能住酒店-



深圳一業主遇怪事:買房卻不能住 隻能住酒店?


















深圳一業主遇怪事:買房卻不能住 隻能住酒店?







  雙方約定好2009年12月31日交房,但原業主一直霸占房子,我們隻好租住在酒店。胡先生站在酒店陽臺指著對面的百仕達四期無奈地說。雖然買的房子就在馬路對面,他卻隻能相望而不能入住。他從2009年12月中旬開始就與原業主林小姐協商多次,並采取強加鐵門、掐水電等方式,都沒能把原業主請出房子。

  

  原業主寧給房費也不走

  

  1月5日晚上,記者在太寧路的萬事達酒店見到瞭胡先生,他從1月4日開始入住該酒店,而自己買的房子就在路的對面,卻有傢不能歸。我在2009年5月買瞭百仕達花園四期7棟29D,主要是為小孩在深圳中學讀書方便。當時因為原業主林小姐說新房還在裝修,還想繼續住,於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在12月31日才正式交房。胡先生說。他當時也租住一套房子,當時也約定是在12月31日搬出,以配合交房時間。

  

  一直到瞭12月中旬,他打電話給林小姐要求她搬離時,林小姐還以新房沒有裝修好為由拒絕搬遷。於是胡先生給林小姐發出《限期搬離通知》,要求在12月31日前搬離,但林小姐的復函讓胡先生十分氣憤:她願意參照深圳市房屋租賃價格,在合理適度范圍內支付房屋占用費,也望胡先生體諒她沒有其他住處,給與延遲交房兩個月。我買的房子不能住,卻要我租住其他地方,天下哪有這樣的道理?胡先生說。

  

  新業主強硬趕人也無效

  

  有房不能住,胡先生元旦三天隻好住在較遠的姐姐傢裡,4號小孩要讀書實在沒辦法,隻好住進瞭也在學校附近的萬事達酒店。他越想越生氣,但又覺得不能通過暴力手段強行撬鎖進入。於是1月2日,他在原來的門前強加一道鐵門,以阻止林小姐進入,迫使她協商解決。可在安裝鐵門的當天晚上,林小姐就找人把鐵門拆除,由於聲響較大還驚動瞭物業及警方。第二天警方還找瞭雙方進行協調,最終不歡而散。胡先生說。

  

  無奈之下,胡先生又讓物業把房子的水電切斷,但由於林小姐不斷去管理處吵鬧,物業也隻好把水電恢復。我已在4日向供電局申請切斷房子的電線,看這樣有沒有效果。如果還沒有效果,那我也隻能把她起訴到法院,強制要求她搬離。胡先生說。

  

  原業主林小姐新業主請多些體諒吧

  

  1月6日早上,記者撥通瞭林小姐電話,她說在去年5月份把房子賣掉時就跟胡先生說過,她買瞭一套新房要10月份交房,要給她預留裝修時間。不過後來開發商延遲交房一個月,所以她也隻能延遲搬離。當記者提出合同約定瞭12月31日要交房時,她表示大傢協商過把房子返租給她,隻是胡先生不願意,讓她很生氣。他也應該體諒一下我的情況,態度不好還安裝瞭鐵門、掐斷我水電,我也很惱火。她說如果胡先生不願意,可以走法律途徑起訴他。當記者繼續追問時,她以在開車不方便為由掛斷記者電話。

  

  物業管理原業主做得太過分瞭

  

  1月5日晚上,記者來到瞭百仕達花園四期的物業管理處,值班的人員都知道胡先生的事情,並表示對他的同情。其中一位物管人員說,在小區內也見過買房後業主不交樓的情況,但像林小姐這樣一直賴著不走的就沒有見過,他覺得她這樣做太過分。

  

  但由於事情是屬於雙方交易過程中的糾紛,作為物管也隻能抱著和諧解決的態度處理。隨後記者聯系瞭物管相關負責人,她表示由於公司制度原因不方便發表意見,而且是民事糾紛,並不方便介入。

  

  ■律師說法

  

  自力救濟需謹慎


  

  廣東鼎為律師事務所主任張茂榮說,原業主林小姐以開發商延遲交房為由拒絕交房,這完全站不住腳,因為兩個合同是獨立的,林小姐有交房的義務。

  

  走法律途徑的話,從起訴到判決一般不會超過3個月,並且從當時胡先生和林小姐雙方簽訂的合同來看,還約定瞭延遲交房要交每日房款總價萬分之四的違約金,所以胡先生在起訴時還可要求賠償違約金。

  

  至於強加鐵門、停水電的自力救濟行為,張茂榮認為要謹慎,像加裝鐵門,如果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及妨礙瞭她的正常工作要求賠償損失,就比較麻煩,強制撬鎖進入就更是違法行為。至於停水電,他認為是合法的,畢竟作為新的業主,對於自己的水電供應有自主權利。他建議,為瞭預防交房難情況發生,可以適度提高交房保證金及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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