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修正案草案)》日前提請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審議。記者獲悉,本次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確認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作為法定登記機構,簡化登記申請材料等。 《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將近二十年。由於《條例》與2007年全國人大頒佈的《物權法》及現行建築、消防法律法規存在較大差異,與實際操作一定程度脫節,產生瞭大量以登記難、登記主體及責任為焦點的行政訴訟、信訪,危及房地產登記公示公信效力,對交易秩序帶來負面影響。 例如,原《條例》規定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即規劃國土部門為登記主體,而《物權法》實施後,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登記中心)以自己的名義核發瞭62萬餘本房地產證,並且尚在繼續發證當中。 由於以登記中心名義發證與原《條例》的相關規定不符,大量業主已據此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登記中心核發的房地產證無效,由市規劃國土部門重新核發房地產證。 為與《物權法》相銜接,此次修改,條例修正案擬授權登記中心作為法定登記機構,並對原《條例》修正前登記中心以自己名義直接作出登記行為的效力予以追認。 原《條例》規定,建築物所有權初始登記資料共七項,但有的材料已與現行立法規定不一致,如竣工驗收證已變為竣工驗收合格證明(備案);有的實際與房地產登記無關,如建築設計總平面圖、建築物竣工圖等。 這些問題的存在,往往導致辦證難,不利於房地產權利的確認和交易秩序的維護。本次修正將規范相關表述,剔除與登記無關的建築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建築設計總平面圖、建築物竣工圖等四件無關材料,提高登記效率,減少辦證遲延引發的糾紛。 針對市民反映的程序繁多,效率低下的辦證難題,條例修正案擬簡化相關環節。如,原《條例》規定,房地產證遺失補發的,除由當事人在指定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200元左右)外,還須由登記機關作出補發公告,公告期六個月,公告費昂貴(3000元),費時耗財。條例修正案刪去瞭補發公告環節,以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同時減少當事人經濟負擔。 此外,房地產登記錯誤可能造成巨大損失,帶來巨大賠償責任。條例修正案明確瞭登記機構的相關責任,要求登記機構建立登記賠償資金或向保險機構投保責任險,具體辦法由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等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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