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1日星期日

聽證“門檻”降低有利監督

聽證“門檻”降低有利監督

聽證“門檻”降低有利監督


  成中

  從今年10月1日起,國傢工商總局修改瞭對行政處罰的聽證規則,降低瞭聽證“門檻”:公民被處以3000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處以3萬元以上罰款的,都可申請聽證。聽證“門檻”降低,說明我們的制度在進步,觀念也在進步。

  聽證制度是“舶來品”,引入我國也就是十來年時間。我國行政處罰法、價格法及立法法等法律中對此有較詳細的規定。這項制度在實踐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一些行政處罰聽證隻是過過場,你講你的,我罰我的;一些價格聽證會隻是裝飾裝飾門面,被戲稱為“漲價聽證會”。但是,隨著國傢政治文明的不斷發展,聽證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方面已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這一點毋庸置疑。

  行政處罰聽證是一種最常用的聽證。但處罰聽證“門檻”很高,如過去工商行政罰款處罰聽證的“起板”就不低:公民、法人等分別被處以5000元或5萬元以上的,才能申請。於是,大量的處罰案件被排除在聽證程序之外。據報道,有的地方工商系統一年處理的處罰案件有一兩萬件,卻隻有十幾起案件召開聽證會。這其中除瞭一些當事人走的是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等其他途徑外,更主要的原因是符合“法定”聽證條件、能進入聽證程序的案件並不多。

  聽證“門檻”降低,范圍擴大,可以讓更多的受行政處罰的當事人在比較正式的場合說說話,甚至出出氣,也可以讓行政機關更好地向當事人說明處罰的事實和法律依據,這不僅能監督辦案機構、提高辦案透明度,更能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行政處罰聽證具有一定的教育功能、普法功能,當事人常在這個過程中實實在在學瞭法,懂瞭法。

  工商行政機關降低聽證“門檻”的決定值得肯定,但願價格聽證、立法聽證等也不斷進步。公眾參與路徑多瞭,聽證案件多瞭,聽證常態化瞭,政府的依法行政也便有瞭持續的推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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