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6日星期五

商廈物管費不用看政府指導價

商廈物管費不用看政府指導價

商廈物管費不用看政府指導價


  以合同約定為準,全靠市場調節

  本報訊記者戚耀琪、實習生陳俊偉報道:本報13日報道瞭某公寓物管超標收費後,近日有市民報料稱天河的隆德大廈的物管費更離譜―――高達3.8元/平方米。該大廈物業管理公司受訪時稱,物管費實為2.8元/平方米,已通過物價局審批。市物價局也回應稱物管費的政府指導價隻適用於住宅小區,商廈物管費應以合同約定為準。

  隆德大廈位於天河路和天河東路交界處,據在16樓工作的金小姐稱,據她瞭解,大廈除瞭樓下商鋪,目前大多出租作寫字樓。由於大廈業主們都是收樓不久,業委會尚未成立,物管費由物管公司定價並收取。記者就此采訪瞭該物業管理公司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我們向業主收取的費用是4.5元/平方米,包括物管費2.8元和水電公攤費1.7元。”這種高於政府指導價的管理費是公司根據大廈實際情況而定的,當中包括大樓電梯等設備的維護保養的費用。這個收費標準在物業公司與業主收樓時簽訂的合同中已作明確說明,定價標準也已上報物價局,通過瞭審批並備案。

  市物價局對此回應稱,對一幢大廈的物業是否實行政府指導價,關鍵在於房管局對大廈用途的定性;政府指導價隻適用於住宅小區的物業,不適用於商業大廈。隆德大廈內物業大多用作商鋪和寫字樓,為商廈,因此其物管費應以物業公司與業主簽訂的合同為準,適用於市場調節價。

  (編輯:左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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