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深圳部分地區小產權房非法交易現象進行連續報道引發市民關註。購買小產權房到底存在哪些風險和隱患?昨日,記者對此進行瞭追蹤調查。 深圳部分地區小產權房非法交易現象進行連續報道引發市民關註。購買小產權房到底存在哪些風險和隱患?昨日,記者對此進行瞭追蹤調查。 有四大法律風險 北京市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譚嶽奇博士認為,近年來在集體土地上建設所謂小產權房已經成為一個公眾話題。小產權房的權屬存在巨大的爭議,那麼它上市流通必然存在多方面的風險。概括地說,法律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由於不能辦理權屬變更登記,買受人不能取得房子的所有權。根據我國現有的土地法律管理制度,土地所有權分為國有、集體所有兩種所有權形式,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以上規定極大地限制瞭集體土地的權利,即集體土地隻能用來建設自用的村民住宅、鄉鎮企業、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不能用於其他目的的建設用地開發。 2、房產(包括繼承、分割、買賣交易等)以及相關政策出現重大變動時,買受者難以獲得合理的補償。在購買小產權房,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合同並交付房款後,如果相關部門整頓小產權房建設項目,可能就會導致部分項目停建甚至被強迫拆除。那麼結果隻能是購房人找開發商索要購房款,購房人最終可能面臨既無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時索回房款的尷尬境地。 3、小產權房無法辦理繼承。由於小產權房隻能用於安置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特別申請的非農業戶口居民,因此,對於購買小產權房的購房者,在原購房人死亡後,其繼承人仍無法對該房屋享有繼承權,並辦理有關的過戶手續,房屋價值無法延續。 4、小產權房無法辦理抵押。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小產權房不適宜作為抵押物,隻有能夠自由流通的物才能成為抵押物,限制流通物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成為抵押物,而小產權房作為禁止流通物則根本不能成抵押物。 應出臺政策加以監管 由此可見,購買小產權房面臨的法律風險甚多,應當慎之又慎。 與其他地方農村集體所有制上建起來的違法建築相比,深圳的小產權房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小產權房。因此,國土資源部任何對於小產權房的處置辦法,對深圳的小產權房均不適用,而深圳也一直未出臺相關辦法,對這一具有特區特色的小產權房加以限制和處罰。法律條文的缺失、監管上的空白,導致各級執法部門對待小產權房問題上,往往顯得無所適從,盡管市規劃國土委擁有先進的衛星監控技術,仍無法阻止違建搶建的瘋狂。另一方面,對一些村級股份公司來說,手中擁有的大量空置土地,就像一塊抱在懷裡卻又不能兌現的金磚,相關法律的缺失正好給瞭他們天賜的機會,加上巨大的利益驅動,使得深圳的小產權房最終產生瞭一條成熟的灰色產業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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