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5日星期一

蓮花北區微利房8年未過戶 賣傢望得房屋費23萬

蓮花北區微利房8年未過戶 賣傢望得房屋費23萬

蓮花北區微利房8年未過戶 賣傢望得房屋費23萬


  一套政府微利房轉讓後,賣傢以房屋權屬不明為由告上法院,希望法院判決房屋轉讓協議無效,雙方各自返還財產,同時買傢支付房屋使用費23萬元。福田法院一審駁回賣傢訴求,賣傢不服上訴。昨天,該案在市中級法院二審。  

轉讓微利房8年未過戶

  

本案涉及的是位於福田區蓮花北村的一套政府微利房。原告林先生起訴稱,早在2004年7月,他與被告喬先生簽訂瞭一份《房地產轉讓協議》,買賣蓮花北村的一套房屋,價款為31萬元。因該房屋沒有房產證,房屋權利人也不是林先生個人,林先生將房屋交給喬先生使用,喬先生交付12萬元房款後,其它房款沒有支付。林先生據此認為,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合同法》有關規定,其出讓的房屋沒有取得房地產證,房屋權屬不明,對方也沒有支付全額房款,故請求法院判決《房地產轉讓協議》無效,雙方各自返還財產,同時買方支付房屋使用費23萬元。

  

對於林先生要求解除買房合同的要求,買方喬先生不予認可。他表示,《房地產轉讓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並未違反法律。林先生與自己簽約後,不履行辦證義務,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違約的行為給自己造成瞭重大損失。同時,雙方在《房地產轉讓協議》中有約定,賣方在辦證期間不得收取買方租金,因此,林先生無權要求自己支付房屋使用費。

  

一審認定轉讓協議有效

  

福田法院審理查明,涉案的房產是市住宅局分配給眾邦公司購買的微利房,該公司因未依法年檢,於1998年被吊銷營業執照,但該公司的登記未被註銷,其法人主體資格依然存在,資產也未辦理轉讓手續,眾邦公司對該房產的權利義務並未合法轉移給西來洋公司。西來洋公司是金路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原告林先生向金路公司購買該房產,雖然支付瞭對價,但並不能因此享有對該房產的權利。

  

本案涉及的房屋是眾邦公司購買的微利房,依照《深圳市國傢機關事業單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幹規定》,微利房不能進入市場買賣,不具有流通的屬性,但《深圳市國傢機關事業單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幹規定》僅系地方行政規章,依照最高法院關於《合同法》的相關司法解釋,地方行政規章不能成為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標的物是否可以流通不影響合同效力,但如果買賣標的物違反公共利益,則應判令合同無效。本案中,原被告的合同並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故不能因為標的物不具有流通性而認定該合同無效。據此,福田法院一審駁回原告的主張。

  

二審雙方仍各執一詞

  

林先生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昨天,市中級法院對此案進行瞭二審。

  

林先生親自出庭參與訴訟,喬先生則委托律師出庭。林先生向法庭遞交上訴狀稱,他並不知道該房屋辦不到房產證,不能買賣,在中介的鼓動下與喬先生簽訂瞭《房地產轉讓協議》,後來又簽訂瞭補充協議,有效期至2007年2月。到2007年2月,房產證還是辦不下來,他多次找喬先生,要求解除協議,但喬先生均推脫,雙方一直無法當面協商,實際上,喬先生已將該房屋租與他人長達8年多時間。根據《房地產轉讓協議》,如果在約定期限內無法辦理房產證,賣方在退還買方定金及裝修費的基礎上,有權解除該協議。同時,林先生還強調,他不是該房屋的權利人,將該房屋出售給喬先生,屬於無權處分行為,屬無效合同。

  

喬先生的代理律師回應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希望二審維持。他表示,該合同並無爭議,林先生的行為系受利益驅動,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目前,此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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