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4日星期四

四川:非政府部門不得投資“電子眼”

四川:非政府部門不得投資“電子眼”

四川:非政府部門不得投資“電子眼”


  九三學社提交《關於立法監管“電子眼”的執法行為確保其規范使用的建議》

  闖紅燈或者交通違規被“電子眼”抓拍並受到處罰,可作為代表“管理”的“電子眼”出錯瞭怎麼辦?如何才能確保“電子眼”執法符合法律法規,不至於招至“電子眼經濟”的質疑呢?九三學社四川省委在省政協第十屆三次會議上提交瞭集體提案《關於立法監管“電子眼”的執法行為確保其規范使用的建議》,建議非政府部門一律不許介入“電子眼”的投資和管理,杜絕利用“電子眼經濟”,通過立法使“電子眼”成為執法懲罰的參照依據,使之上升為法律依據而不僅是一種行政手段。

  “電子眼”執法弊端也不少

  九三學社四川省委的集體提案認為,為瞭解決公安交警部門警力不足,懲治違法交通者,保障城市交通安全順暢,很多城市都逐步采用“電子眼”設置進行交通管理和執法。這對降低交通事故,解決城區擁堵起到瞭一定的作用。但由此也引來瞭老百姓的不少質疑聲。提案提出,“電子眼”執法無法正確判斷與及時糾正交通違法行為,也不能正確處理“道法”中規定的“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等問題。

  同時,“電子眼”執法,屬主體不合法,《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在公路上執勤時,不得少於二人。”那麼“電子眼”就不具備行使罰款的權力。同時, “電子眼”無法準確地確定駕駛員,比如公車外出辦公,就不好明確是誰駕車違規,租賃公司的車子收到罰單時,更找不到租賃者瞭。造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罰針對的是“違法機動車”而非交通“違法人”。

  “電子眼”是依據而不是手段

  為此,提案建議,通過立法使“電子眼” 成為執法懲罰的參照依據,使之上升為法律依據而不僅是一種行政手段,並敦促上路駕駛員遵守“道法”和安全出行規則。同時,通過立法對“電子眼”的執法主體、執法行為、執法程序進行規范與監管。並對“電子眼”設備的安裝、定期質檢、信息采集進行規范和監管。建立重教輕罰的執法理念,通過電子眼記錄車輛的違法次數,積累到一定數量後,對其進行集中學習,約見談話,給車輛違法者申述及被教育的機會和警示。

  非政府部門不得投資“電子眼”

  提案說,目前很多地方是交管部門與企業合作“電子眼”設備投資管理,由此企業為收回投資成本和創造穩定的罰款收益必將參與到具體的執法活動中,造成企業參與行政執法。

  在 “電子眼”執法問題上,政府要轉變職能,使其成為為民服務的機構,不應依賴電子眼的能力應對交通問題,杜絕老百姓極為不滿的“電子眼”經濟,從而提高自身的交通公共管理能力。提案建議,非政府部門一律不許介入“電子眼”的投資和管理,杜絕利用“電子眼經濟”,也隻有這樣才能維護政府的聲譽和預防腐敗。

  同時,“電子眼”設置要在合理地段,通過立法確定各種級別道路的限速標準,並通過公告和“電子眼”安置前五十米處豎立標牌告知市民,以確保交通被管理者的知情權。

  記者姚長壽陶玲實習記者陽虹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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