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起案件 蘋果公司全部敗訴 |
電腦店訊 昨日,市二中院對蘋果公司被訴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8起案件進行瞭一審宣判。蘋果公司全部敗訴,被判賠償作傢李承鵬等原告的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3.5萬元。 這8起案件中,有7起是由中國作傢維權聯盟發起的訴訟,原告方共涉及8位作傢,分別為李承鵬、劉曉新、吳策力、孔祥照、郝群、韓璦蓮、李花、王洋。另外1起案件的原告方是北京中文在線數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李承鵬等原告在起訴時指出,蘋果公司未經許可,自行上傳或與開發者通過分工合作等方式,將涉案作品上傳到蘋果應用商店(AppStore)中,並通過該商店向社會公眾提供下載閱讀,獲取經濟利益,侵害瞭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給原告造成瞭巨大的經濟損失。8起案件的原告索賠共計1378萬餘元。 開庭時,蘋果公司辯稱,AppStore並非由蘋果經營,而是由其關聯公司即註冊成立於盧森堡大公國的艾通思公司(ITunesS.A.R.L)經營和管理,涉案被控侵權行為並非由其實施,蘋果公司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在案大量證據,可以確認蘋果公司為AppStore的經營者,部分相關證據僅證明艾通思公司參與瞭AppStore運營中的部分工作。 蘋果公司對Appstore網絡服務平臺具有很強的控制力和管理能力,其通過Appstore網絡服務平臺對第三方開發商上傳的應用程序加以商業上的篩選和分銷,並通過收費下載業務獲取瞭可觀的直接經濟利益,故對於涉案應用程序的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最終,法院分別判處蘋果公司賠償各原告8000元到60.5萬元不等,總計103.5萬元。 |
2013年12月5日星期四
8起案件 蘋果公司全部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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