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6日星期日

雲南住建廳原副廳長陳錫誠因受賄等獲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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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雲南省建設廳、雲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陳錫誠 雲視網資料圖

  11月11日,原雲南省建設廳、雲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陳錫誠接到一審判決書,得知瞭被決定執行有期徙刑12年判決。到發稿時為止,陳錫誠還沒有決定是否上訴。

  昆明市中級法院認定瞭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和量刑建議。11月1日,昆明市中級法院對被告人陳錫誠涉嫌貪污、受賄、玩忽職守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陳錫誠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50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萬元,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徙刑二年,決定執刑有期徙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53萬元。追繳的受賄贓款人民幣92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退繳的貪污贓款69800元發還被害單位。

  2012年5月9日,昆明市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瞭雲南省住建廳原副廳長陳錫誠貪污、受賄、玩忽職守案。省紀委組織瞭正在昆明培訓來自全省各地的80餘名紀檢監察幹部旁聽瞭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陳錫誠在擔任雲南省建設廳、雲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兼任雲南省房地產業協會理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69800元;為相關公司及個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和收受賄賂人民幣90萬元,港幣2萬元;不認真履行雲南省流動人口出租房昆明試點建設項目指揮部指揮長的職責,導致雲南省人民政府的惠民舉措得不到落實和國傢優惠減免的8112959.96元費用流失。被告人陳錫誠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應當數罪並罰。

  庭審焦點:玩忽職守罪與非罪?

  庭審中,被告人陳錫誠對檢察機關起訴指控的受賄罪和貪污罪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辯護人就受賄罪和貪污罪的指控作罪輕辯護,就玩忽職守罪作無罪辯護。

  對玩忽職守罪的指控,陳錫誠及其辯護人認為陳錫誠作為項目指揮長的職責不明確,項目所設立的公寓公司是股權轉讓不是項目轉讓,項目用於商品房開發不是因為陳錫誠的行為所導致,優惠減免的相關費用不應視為是由陳錫誠失職行為造成的損失。公訴人作瞭有理有據的辯駁,認為陳錫誠作為雲南省流動人口出租房昆明試點建設項目指揮部的指揮長,對項目負有監督、管理和協調職責,本案中是以公寓公司股權轉讓的形式達到瞭項目轉讓的實質,流動人口出租房建設項目實際已由公益性質變為瞭商品房開發,並以公益項目的名義享受瞭商品房開發本不應享受的優惠減免政策,期間陳錫誠並未履行任何監管職責,導致瞭政府的惠民利民工程未得到落實,也造成國傢稅費的巨額損失。

  法庭教育觸及被告人內心

  公訴人當庭發表的公訴意見,至情至理,聽者無不動容。公訴意見認為“被告人今日接受法律的審判,不代表其昨日之種種皆應受到否定,陳錫誠在國傢公職人員的廉潔性、盡職性方面在起訴書所列事實上犯下錯誤,不代表其過往的履職行為一無是處。”進而客觀分析瞭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並提請法庭充分考慮陳錫誠具有自首、坦白、積極退贓和良好的認罪態度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也有索賄的從重處罰情節。面對57歲的被告人陳錫誠,公訴人真誠地說“希望被告人陳錫誠勇於直面人生錯誤,正視所犯罪行,珍惜以前的榮譽,重走人生之路。雖已57歲,此時聞過、此時明理、此時修心亦不為晚,隻有真悔過、真明理、真修心,方能平心靜氣觀昨日之過、受今日之罰,心平氣和走向明天,以內心的安寧和坦蕩走向一個新的自我,這才是對生命最真實、最徹底的救贖!”

  被告人當庭落淚,真誠悔罪

  公訴人客觀公正的態度和真誠平和的勸誡,深深觸動瞭被告人的內心。陳錫誠當庭落淚,放棄自我辯護,他說:“走到今天這一步,是我放松瞭對自己的要求,我感到對不起組織,對不起傢人,我確實有罪。希望法庭根據我到案後的表現給我一個公正的判決。”

  紀檢監察幹部旁聽深受震撼

  省紀委組織瞭正在昆明培訓來自全省各地的80餘名紀檢監察幹部旁聽瞭本案。庭審結束後,旁聽人員表示收獲非常大:一是公訴人邏輯清晰的舉證質證和有理有據的準確答辯非常值得學習借鑒,對今後辦案很有幫助;二是公訴意見的法制宣傳效果非常好,感動瞭被告人,也打動瞭旁聽人員;三是被告人的教訓令人警醒,正如公訴人所言,擋不住今天的誘惑,就失去瞭明天的幸福。旁聽庭審的省紀委領導也對公訴人的出庭表現給予瞭高度評價,認為公訴人出庭準備充分,舉證質證繁簡得當、邏輯嚴密層次清晰,分析被告人的犯罪原因客觀實際,犯罪原因的剖析和法制宣傳觸及內心,取得瞭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那文婷 趙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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