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萬美金是維權過度還是敲詐勒索? |
500萬美金是維權過度還是敲詐勒索? 不管周成宇以前有多少前科,華碩有何種懷疑和猜測,但畢竟和此案有直接聯系的隻有三點:一,黃靜用假名龍思思來進行維權談判,二,兩人提出500萬美金高額索賠,三,兩人以向媒體曝光為由相要挾。那具備瞭這三點,是否就能構成敲詐勒索罪,就能讓一個動機不是那麼單純的消費者承受10個月的牢獄之災呢?黃靜和周成宇的行為最終被檢察院定性為維權過度,那維權過度和敲詐勒索之間的界限在哪呢? 主持人:關於這個案子的定性,在法學界還有很多不同的看法,今天,我們將就這個案子請兩位專傢進行討論,第一位嘉賓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教授韓玉勝,另一位嘉賓是北京大宇律師事務所的主任張燕生律師。 主持人:雖然從司法結論上,黃靜和周成宇沒有定罪,但從兩位的判斷,他們的行為構成不構成敲詐勒索? 韓玉勝:在我看,我覺得他們的行為應該構成瞭敲詐勒索罪。 張燕生:我認為不構成。 主持人:開宗明義,兩位觀點顯然是不一樣的。 張燕生:對,我非常堅決地認為是不構成的。 主持人:為什麼呢? 張燕生:因為敲詐勒索罪是一種非常嚴重危害社會的一種行為。它有兩個最典型的特征,一個是它必須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是不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性。也就是說這個錢是你不應該得到的錢。 主持人:您認為他們對於華碩的索賠,首先並不是無理占有,而是有事因在前? 張燕生:對,因為事先華碩的確是向她出售瞭一臺有假的CPU工程測試軟件的機器,或者給她更換瞭一個假的CPU,這是一個事實在先的情況,並不是說她無端地提出來的。所以呢,作為消費者來說,針對商傢的這樣的一種欺詐行為,作為消費者我認為她有權提出要求索賠。 主持人:那您認為他們使用假名而且要五百萬美金,這跟兩萬塊錢的筆記本相差,可以說是漫天要價瞭,您不認為這是一個敲詐的行為嗎? 張燕生:它和這個假的名稱是沒有關系的, 主持人:漫天要價呢? 張燕生:我認為呢就是,雖然這個筆記本是價值兩萬元,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說,他是允許在雙倍索賠的, 主持人:那也就是4萬嘛。 張燕生:這是四萬。但是從《消法》上來說,這個雙倍索賠它僅僅是個一般性的規定,它並沒有做出上限的限制,比如說我在四倍的索賠情況下,是不是就合法?那麼如果說商傢和這個消費者都達成一致,它就是合法的。 主持人:韓教授,您怎麼看待張律師的觀點? 韓玉勝:對於他到底是實名還是化名去進行這樣一種索賠行為,我覺得在本案當中實際並不重要。而問題的實質在於,他在向商傢提出這種索賠請求的時候,所提出的數額已經遠遠超出瞭他所購買的電腦的數額。我想,凡事都有一個度。比如我們《刑法》當中規定有正當防衛有緊急避險,同時我們也規定有防衛過當、避險過當,那麼超過瞭一定限度,你就可以構成犯罪瞭。我想,他現在所提出來的索賠數額實際並不是給哪個基金會,或者是給哪個公益組織,而是給自己。那麼,誰能說他的這個就不是非法占有?而如果非法占有能夠成立的話,那麼他維權過度這一部分,實際已經超出瞭法律所能夠容忍的范圍。 主持人:韓教授,像國外有很多案子,尤其是人身傷害的案子都是一種天價賠償。 韓玉勝:對。 主持人:那麼您不認為,中國消費者也應該有這樣的一個主張的權力嗎? 韓玉勝:國外的案例他都是通過法院,通過訴訟程序來解決的,所以他不管賠多少,都是在一個合理合法的范圍之內,而你用這種方式,私下去索賠,而且提出瞭一個天價的索賠數額,如果我們能夠允許或者鼓勵這種行為不斷發生的話,那麼社會秩序將會非常混亂,我想這個張律師肯定也不會反對我的這個說法。 主持人:我想韓教授他提到的這個過程當中,有一個非常關鍵點,就是他們當時找華碩在談判的時候,提出說如果你不答應我這個價錢,我就要把這個華碩筆記本的問題曝光於媒體,這個應該說對企業構成瞭很大的壓力。 韓玉勝:對。因為這正是我們常見的敲詐勒索的一種手段,因為敲詐勒索總是有理由的,這種理由就是對你的一種威脅,而這種威脅如果我不答應你的條件,你就要把你威脅的內容付諸實現。那麼對一個企業來說,對一個商傢來說,對他的損害顯然是非常嚴重的,也正因為這樣,所以他才有瞭和商傢討價還價的餘地。所以,我覺得在這個案件當中,實際上他敲詐的這種方式應該是可以肯定的。 主持人:那您不認為像作為一個消費者,他買瞭一個次品,他把這個次品的情況曝光於媒體是他應該有的一個權力嗎? 韓玉勝:是一個應有權力,實際上,我覺得他完全不必要把它作為威脅商傢的一種手段,而應該把它作為付諸實現的一種手段。就是我把華碩筆記本本身所存在的缺陷,向廣大消費者說清楚,那這樣對消費者的權益才是一種保護。 主持人:張律師,您怎麼看待韓教授的意見? 張燕生:我是完全不同意的。敲詐勒索罪呢,威脅和要挾的這個手段是有它特定的含義的。威脅應該說它一般的是指的對於被害人人身等等進行的一種威脅,比如說我要殺瞭你,或者是我要傷害你的身體的某一個部位等等的,這個威脅的手段他肯定是一個非法的,他會侵犯瞭當事人的一些合法的權益。這個案子來說,我認為黃靜跟周成宇,他們向華碩公司說,如果你們不接受,我會把這個事情我可能會向媒體去曝光,。那麼他曝光曝的是什麼?我覺得他曝的是你華碩公司用瞭假的CPU欺騙瞭消費者,他說我把這樣的一個內容向媒體公開瞭,那麼他怎麼能夠構成瞭是一個非法的行為呢? 主持人:但是,他向媒體公開的話,華碩公司是肯定不願意瞭,因為會影響他們的銷售,影響他們公司形象,但是他們用這個作為條件來換取500萬美金,您認為這不是要挾嗎? 張燕生:我認為對於消費者來說,我認為不應該特別地苛刻。因為他們也是在進行談判,他也僅僅是說,如果說你給我我要求索賠500萬美金,如果你不接受,我就把你的這個行為向大眾公佈,那我覺得… 主持人:換句話說,如果你接受瞭,我就不公佈瞭嘛,那還不是要換這500萬美金嗎? 張燕生:但是呢,你仍然不能夠說他這種行為是一種敲詐犯罪的行為。犯罪最核心的、最實質的問題,就是他是嚴重危害瞭社會,我們一定要註意到,這個行為所產生的後果,是不是嚴重危害瞭社會,給社會帶來瞭嚴重的危害性,這是一個犯罪的本質特征。 主持人:這裡我們發現還有一個細節,最後檢察院在不起訴的決定書當中,講到是本案事實不清,不符合起訴條件。最後這樣一個裁定,而且黃靜獲得瞭國傢賠償,韓教授,您認為是不是,說黃靜被冤枉瞭,不構成敲詐勒索? 韓玉勝:這個案子檢察院用瞭一個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立案條件,這個說法恐怕是存在一些問題。因為就本案來說,並不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問題,隻不過對案件的性質可能會有些爭議,所以我覺得它應該不屬於不清楚,而是屬於對定性本身存在爭議,所以沒有立案,我覺得這個應該是一個正確的說法。 主持人:張律師,你的看法呢? 張燕生:我認為這個結論是正確的。因為我認為這個案件是不能按犯罪來處理的。 主持人:事實上,我們也瞭解到,近年來同類案件在法律界一直存在很大爭議。專傢介紹說,前些年,一些類似案件的確曾按敲詐勒索罪判刑,而近些年來,一些法律專傢越來越傾向於不按敲詐勒索罪處理,而按民事糾紛來解決。因為我們的法律也有一個大原則,能按民法來解決的事情,盡量不動用刑法。有專傢分析,當前,本案很可能成為此類案件處理的一個拐點,也就是說,將來再發生類似案件,公安機關有可能不再以敲詐勒索罪立案瞭。也許,這樣才體現瞭我國在法制建設上的進步。從法律角度而言,這是本次華碩事件帶給我們的思考。另外,我還想從人性角度來分析一下華碩事件:我認為消費者在投訴商傢,保護權益之初,如果再由衷一點,善意一些,而與此同時,商傢在處理誠信危機過程中再冷靜一些,也善意一些,也許這樣的風波就不會發生瞭。 |
2014年2月20日星期四
500萬美金是維權過度還是敲詐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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