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4日星期三

iPad商標案恐陷烏龍訴訟:法庭之外路難走

iPad商標案恐陷烏龍訴訟:法庭之外路難走

iPad商標案恐陷烏龍訴訟:法庭之外路難走


  

  

  法治周末記者 黃希韋

  2011年2月23日上午9時30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第15審判庭裡,蘋果公司、IP申請發展有限公司訴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標權屬案的庭審即將展開。

  “這場官司對蘋果公司來說很重要。”一位IT業資深人士向記者表示,身為市場領導者的蘋果公司必須守住iPad商標權,如果失守,不僅將承受巨大的財產損失,其他的競爭對手也將伺機超越。

  這次蘋果的訴訟對手,是顯示器生產商深圳唯冠,如果在此次訴訟中獲勝,不僅將繼續持有iPad商標,而且可要求蘋果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其損失;反之,則可能要支付給蘋果公司400萬元人民幣。

  在眾人都認為,蘋果的對手就是唯冠的時候,唯冠卻提出:蘋果“告錯人瞭”。

  二者相遇早埋伏筆

  蘋果和唯冠早在幾年前就有瞭交集。

  “2001年,公司曾在香港召開新聞發佈會推出自己的產品,即iPad電腦(i-PAD)。隻是那時候的顯示屏沒有這麼薄、小。”唯冠國際主席兼行政總裁楊榮山告訴《法治周末》記者。

  繼iPad電腦等多種電子產品商標被臺灣唯冠公司於2000年在歐洲與世界各地多個國傢或地區分別註冊後,一年後,深圳唯冠在中國內地先後註冊瞭iPad商標兩種類別。

  2006年,蘋果公司開始策劃推出iPad並進入歐洲市場之時,卻發現iPad商標權歸名叫唯冠的公司所有。歷經諸多波折後,蘋果通過IP申請發展有限公司與位於臺灣的唯冠電子科技公司達成協議。

  據蘋果公司稱,該協議約定唯冠將iPad全球商標以3.5萬英鎊的價格轉讓給英國一傢專利商標中介——IP申請發展有限公司,該公司又將商標以10萬英鎊的價格轉讓給蘋果公司。

  然而,2010年2月,蘋果發現:iPad商標無法在中國國傢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究其原因,是他們拿到的商標權僅限於7個國傢或地區,而在中國的商標權並不屬於當初轉讓的臺灣唯冠公司,而是屬於深圳唯冠公司(記者登錄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網站查詢到,兩項iPad商標持有者為唯冠科技,註冊號為1590557和1682310,使用范圍包括計算機及計算機周邊產品,商標有效期分別到2011年6月20日和2011年12月13日,有效期到期可延續)。

  蘋果公司試圖在中國市場樹立的品牌形象iPad平板電腦與iPad商標的中國內地持有人深圳唯冠由此正面相遇。

  從談判走向訴訟

  2010年2月,蘋果公司試圖就iPad商標權事宜與唯冠進行協商。

  但是,彼時的深圳唯冠由於陷入財務危機,其資產被8大銀行陸續封查。被查封後,8大銀行也成為iPad商標權的實際控制人。

  未料,協商無果而終,蘋果不久就撤出談判。據知情人士分析,蘋果的情報工作做得相當好,當蘋果提前獲知深圳唯冠資產已經被銀行查封,包括iPad中國大陸商標使用權均已被抵押銀行逾期未償還貸款的消息後,由於擔心已瀕破產的深圳唯冠無力兌現其轉讓iPad商標權的承諾,蘋果公司立即終止瞭購買談判。

  正當業界紛紛猜測蘋果公司下一步將如何走的時候,又一場戰火點燃——2010年5月,蘋果公司與英國IP申請發展有限公司把深圳唯冠告上法庭,要求確認對註冊號為1530557的iPad商標的專用權,並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商標權屬調查費、律師費,合計人民幣400萬元,且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不過,來自中國市場商標註冊的“小麻煩”無損蘋果的中國戰略。在法院未開庭之前,蘋果依舊在大陸推出瞭iPad電腦,並在國內銷售iPad產品。

  “iPad的中國大陸的商標權根本不屬於臺灣唯冠而歸於深圳唯冠,蘋果公司並不擁有中國內地的iPad商標權。”楊榮山說,“蘋果公司在爭端未解決之前已在內地市場推廣銷售iPad,是違法行為。”

  雙方各執一詞

  一直保持沉默的蘋果公司還是選擇繼續與深圳唯冠法庭上兵刃相見。

  庭上,令旁聽者深感復雜的事實是,案件不僅涉及到深圳唯冠、臺灣唯冠,還涉及到香港唯冠國際及楊榮山。

  蘋果公司稱,2009年楊榮山授權其員工麥世宏簽署瞭“中國內地商標權轉讓協議”等相關協議,將商標全部權益轉出,其中包括中國內地的商標轉讓協議。“蘋果公司買的是一攬子商標”。

  然而,在蘋果公司出示的核心證據中並無一處“深圳唯冠”字樣。

  “原告的證據恰恰表明深圳唯冠未參與商標轉讓,其出讓方僅僅是臺灣唯冠,而絕非我方——深圳唯冠。”深圳唯冠代理律師、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律師肖才元駁斥。

  他告訴《法治周末》記者,臺灣唯冠與深圳唯冠是不同法域內的企業法人,臺灣唯冠是按臺灣地區法律設立的股份公司,深圳唯冠是依照中國大陸法律設立的有限公司,兩傢公司組織架構、管理模式均是獨立的,兩公司之間也無股權聯系(深圳公司的投資者為唯冠實業有限公司,與臺灣唯冠不同),商務活動及民事責任均是獨立的。

  不過,蘋果公司又提出,楊榮山既是臺灣唯冠的負責人,也是深圳唯冠的法定代表人,其授權麥姓工作人員簽署的相關轉讓協議,對深圳唯冠有法律約束力。“蘋果公司一方一直是跟唯冠集團進行磋商和交易的,雖然最後簽約的是臺北唯冠,但對深圳唯冠有約束力。”蘋果公司代理律師、廣東深大地律師事務所楊浩說。

  “雖然兩傢企業負責人為同一人,但怎能影響中國法人與境外法人獨自運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一規則?”肖才元回應,所有證據都顯示,是以臺灣唯冠的名義簽約、出示的是臺灣唯冠的授權書、收款人系臺灣唯冠公司。“與香港唯冠國際無關,更與本案被告深圳唯冠無關。”

  “我方從未授權任何人轉讓iPad商標。”肖才元說,被告是中國大陸獨立的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意志,臺灣唯冠與原告之間的協議,對被告不發生任何效力。原告與臺灣唯冠間買賣第三人的商標,其主要過失在原告方——因為蘋果公司精心策劃瞭涉案商標的收購,所有文件的起草與附件制作都是由蘋果的律師團隊完成的。

  “深圳唯冠實為商標轉讓‘鬧劇’的局外人,並不知情。原告狀告我方,純屬無理。”肖才元認為,蘋果公司提起的這場訴訟實為“烏龍陣”。

  法庭之外路難走

  蘋果公司找錯瞭被告?

  “原告與臺灣唯冠間荒唐地買賣第三人的商標,其主要過失在原告方。”肖才元稱。他告訴《法治周末》記者,根據事後原告方在香港高等法院提交的材料反映,蘋果公司此前是精心策劃、處心積慮,在由專業人士在全球范圍內搜索查詢iPad商標註冊情況後,於2009年8月11日,由蘋果公司律師操控設立瞭IP申請發展有限公司,專用於收購iPad商標而為。

  肖才元說,然而蘋果公司百密一疏,偏偏在最重要的環節,發生瞭一項極其荒唐的事:蘋果將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國大陸註冊的兩項iPad商標,混淆成唯冠電子股份公司的商標,而臺灣唯冠由於協商轉讓價格很低,並未重視此轉讓事宜,僅僅是簡單地以同意與否的姿態附和原告方的要求,故未及時發現原告方已備材料中的錯誤。“其實,誰也難以想象原告方會犯如此低級的錯誤。”

  近日,《法治周末》記者聯系到楊浩,但其以未獲得蘋果公司授權為由拒絕接受采訪,但他同時對記者說“是唯冠的失誤導致瞭今天的局面”。

  《法治周末》記者獲悉,2月24日的庭審完成瞭法庭調解和法庭辯論環節,尚未判決。

  事實上,蘋果公司在他國同其他公司發生商標權屬糾紛並非罕事。此前,蘋果公司就富士通因iPad商標權發生過糾紛,因為富士通掌握瞭iPad在美國的商標權。而就在一年前,蘋果公司因為iPhone支付給漢王科技高昂的商標轉讓費。據瞭解,當時蘋果公司也是在未得到漢王科技授權的情況下將iPhone推向中國市場,不過,蘋果公司這次沒有同唯冠深圳談判到底,反而卷到訴訟漩渦之中。“蘋果公司怎能再次無視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而強行上市?”肖才元說。

  有市場分析人士向《法治周末》記者直言,在高速成長的市場與激烈的品牌競爭大環境下,蘋果公司本次采取的制衡深圳唯冠的品牌訴訟攻略將不再是簡單的商標爭議,這一籌碼若失效,其可能失去中國消費市場的主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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